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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二级建造师《法律法规》复习:建设工程代理制度

来源:北京优路教育培训机构    时间:2019/1/26 15:14:29

2019二级建造师《法律法规》复习:建设工程代理制度
  一、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、特征和主要种类
  代理,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,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,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。因此,代理是被代理人、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 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有: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;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;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;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。
  根据不同的标准,可以把代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。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,把代理划分为委托代理、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。注意理解三种代理的概念。
  二、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
 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较多,如工程招标代理、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。但是,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代理行为受到诸多的法律约束:
  其一,有些建设工程活动不得委托代理,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;
  其二,有些建设工程活动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代理,即有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,如招标代理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。
 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委托代理。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规定的内容。
  否则,委托书授权不明的,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,代理人负连带责任。
 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:
  (1)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;
  (2)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;
  (3)代理人死亡;
  (4)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  (5)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。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,主要是第(1)、(2)、(5)三种情况。
  三、复代理、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
  复代理也叫转委托,基于本代理而产生,复代理人由本代理人选择,但是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,否则,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。但是紧急情况下除外。
 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。注意无权代理的不同后果。
  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,法律使该代理行为有效。相对于代理而言,表见代理还具有特别的构成要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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