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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通知

本文由:   编辑于:2013-01-25

北京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通知
各建设单位:
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》(建市[2010]192号)文的规定,为做好北京市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,于2012年11月份启动举办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班,相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培训内容及课时
1、课程结构与学时安排
遵循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》和中国建筑业协会、中国安装协会及其它牵头单位制定的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》、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教学大纲》的规定,必修课60学时,选修课60学时。
2、必修课与选修课讲授内容
(1)以建筑工程专业为例,《各课程单元的教材章节内容组合情况说明》如下:

 
课程
授课内容
必修课
单元1
建造师法律责任与职业道德
包括:“综合科目”中的第1章、第3章和“建筑工程科目”中的第4章:建造师继续教育概述;建造师法律责任;建造师职业道德;建造师诚信制度。
单元2
建设工程管理前沿理论与发展
包括:“综合科目”中的第2章:建设工程管理的内涵与发展;工程项目总控理论及应用;工程项目全寿命集成化管理;信息化与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;基于建筑信息模型的工程管理。
单元3
外工程建设法律制度
包括:“综合科目”中的第4章: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与政策;国际常用的施工合同文本及比较;国外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工程承包的法律问题。
单元4
工程项目管理前沿理论与发展
包括:“建筑工程科目”中的第1章和第3章: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新发展;工程项目设计管理;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;工程项目承包模式;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与承包商;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。
单元5
建筑工程专业技术
包括:“建筑工程科目”第2章中的2.1、2.6、2.7、2.8:建筑技术发展趋势;建筑工程新材料;建筑施工新工艺;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。第2章中的2.2、2.3、2.4、2.5:深基础施工技术;高层/超高层建筑施工技术;大跨空间建筑施工技术;减震控制建筑技术。
单元6
建筑工程新法律法规、新标准与规范
包括:“建筑工程科目”第5章中的5.1、5.3: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;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。第5章中的5.2: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标准与规范。
单元7
课程讨论
必修课程热点、难点问题研讨
选修课
单元1
建设业的发展及现状
包括“选修课教材”中第1章:建筑业“十二五”发展规划解读、建筑业产业政策专题讲解、项目生产力理论创新与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
单元2
施工技术与质量创优管理
包括“选修课教材”中第2章: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研究与应用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组织与实施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组织与实施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与推广应用、鲁班奖工程的组织与实施
单元3
工程项目管理专题
包括“选修课教材”中第3章:工程项目论证与评估、工程项目风险管理、沟通管理、冲突管理、团队管理等、项目经理艺术、企业级项目管理、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
单元4
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务
包括“选修课教材”中第4章: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务要点、国际工程争议解决方式选择、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
单元5
工程项目管理案例解析
包括“选修课教材”中第5章:工程项目投标管理、采购管理、资金管理、索赔管理案例分析
单元6
工程项目管理案例解析
包括“选修课教材”中第5章:工程项目技术方案优化、深化设计、分包管理、施工现场管理案例分析
单元7
课程讨论
选修课程热点、难点问题研讨
2、统一按120学时(面授)为开班周期
二、学习测试及继续教育成绩评定
1、根据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》关于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,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,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的规定。学习测试本市统一采取考试的方法,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测试合并进行。采用百分制评分,60分为及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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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严格学员考勤制度,缺勤2天以上,或培训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的评为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。
3、学员在继续教育期间因特殊情况请假,缺课内容,在以后培训班中补足,可视考勤合格。
4、继续教育成绩合格的条件:学习测试及格、考勤合格、培训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。
5.第二专业:
(1)必修课30学时,选修课30学时,按照《各课程单元的教材章节内容组合情况说明》执行,统一按60学时为开班周期。
(2)学习测试及继续教育成绩评定,参照专业的规定执行。
三、培训对象
根据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》中关于“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,接受培训测试,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”的规定,下列一级建造师都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:
1、所有注册期已超过三年或即将三年的一级建造师;
2、所有正常延续注册的、增项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。
3、所有逾期(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满三年及以上)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建造师。
4、所有注册失效的或注销注册的需申请重新注册的一级建造师。
5、已经注册的一级建造师。
6、临时一级注册建造师。
四、颁发证书
继续教育成绩合格者发放由住建部统一印制的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》。
五、报名材料
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及相关证件原件、复印件,持下载打印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
六、培训单位
经建设部指定审核培训机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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